【港青在加國394】租約期滿

【專欄】最近不少朋友的租約都陸續期滿,紛紛謀求新住所,再不然就任由租約自動轉為「month-to-month」每月計的租賃形式。

雖然我也是租住單位,但其實並沒有太了解這兒的租客權益,適逢近日多位朋友的租約問題,便勾起我的求知欲,略略了解一下安省的租賃條款。

不看不知道,原來即使合約完結,業主需具有特定的理由才可以停止出租該單位,理由包括但不限於自用、租客未能繳交租金等,即使業主出售單位,租客都可以拒絕搬離單位,即使搬走,租客也可以要求賠償,令我十分驚訝這兒的租客權利之大,難怪當初租單位的時候,業主們猶如「查家宅」般,既要求信用評級報告,也要進行面試,比求職過程還要來得仔細。

相反,租約期滿後,住客如要搬離單位,只要有足夠的通知期,就毋須作任何賠償,也毋須任何理由。作為租客,當然會覺得這樣的條款保障了自己生活的穩定性,因為業主無法輕易終止租約,住客自然不用時常面對「流離失所」的局面。

此外,若你租住2018年年尾之前落成的樓宇,業主加租幅度更會有所限制,不可以加多於特定的百分比,一般而言限定百分比不會多於5%,每年只可以加租一次。今年的租金加幅限制為2.5%,若租金為2,000加元,業主最多只能加價50元,若業主早年未曾加租,也只能加租50元。不過2018年年尾後落成的樓宇則不在此限,即使租客不滿租金加幅,也無法以其他方法阻止業主加租,往往只能退租另覓住處。

隨着多倫多物價和租金飆升,計劃「移加」的人士在安省租樓時可能要盡量租住2018年年尾前落成的單位,確保租金開支和住所穩定。

文:葉珮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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