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变】台湾政府颁布:中国大陆人民非属中华民国国民

台湾政府行政院发函通令各部会表示,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等相关函释,即日起应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台湾中央社报道,中国籍钱姓男子2018年到台湾自行车环岛,行经高雄路竹区遭路灯电死,其家属提出国赔,法院一、二审判高雄市政府需赔463万元台币;台湾法院今年2月指出,判决是经函询国赔法主管机关法务部及陆委会,获函覆“中国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赔法,所以据此依法赔偿。

此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台湾行政院秘书长李孟谚昨天发函通令各部会指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仅以设户籍地定义台湾人民与中国大陆人民,但自条例施行以来,部分机关曾以解释函令认定中国大陆人民亦属中华民国国民(或人民),或赋予中国大陆人民等同于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

行政院指出,两岸条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两岸互不隶属为两岸现况和既存事实,中国大陆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也明显有别。

为了分辨两岸国民差别,行政院举例,民国89年国籍法修法已将定义国籍的用词由“中国人”修正为“中华民国国民”;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条第1款也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已明确律定中华民国国民的范围。

行政院强调,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自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

行政院表示,“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相关解释函令已经由大陆委员会会同相关机关完成检讨,应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其他机关也应就业管部分,尽速完成既有函释盘点,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并尽速完成相关法制程序。

行政院强调,凡涉及中国大陆人民的权利义务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命令明定。各机关未来遇有法令制定或修正时,也应并同检视涉及中国大陆人民权利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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