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十九岁的我│大律师:若拍摄方曾口头承诺不会公开放映 当事人可进行民事索偿

电影《给十九岁的我》引起轩然大波,在受访女生阿聆强烈反对公开放映下,仍在各大戏院上映。法律界人士称,即使当事人的父母当时签署的通告,表示同意公开展示,但若校方及拍摄方曾向当事人作出口头承诺,指纪录片只供学校或校友内部播放,而不会作出公开放映,该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拍摄方应剪走当事人的部份,若当事人因公开放映后而出现心理及精神问题,亦可透过民事诉讼,向拍摄方索取赔偿。

阿聆向传媒表示,从来没有签署同意书,授权校方及拍摄方将纪录片对外放映和参与电影节,惟校方及拍摄方则以其父母于2012年曾签署的一份通告,指当时已同意将访问制成的纪录片,而所衍生的产品,可用作出版、放映、广播、公开展示或分发之用途。阿聆指,参与电影节后,导演及校方曾游她说,“只是一两场的场次,没有人会看的,叫她不要介意”,但最后却在各大戏院上映。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事件的关键,是校方及拍摄方曾否向当事人表示,“只是一两场的场次,没有人会看的”,该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认为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电影上演,即使拍摄方主动暂停电影上映,日后若要再度上映,亦应剪走当事人的部份;另外,若当事人因纪录片公开放映出现心理及精神问题,亦可透过民事诉讼向拍摄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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