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衝突|12被告11人暴動罪成 1人脫罪

民陣在2019年10月1日申請遊行及集會被拒,惟多區仍有人上街示威。當日下午有人向尖沙嘴警署投擲汽油彈,12名男女在彌敦道一帶被捕,被指在尖沙嘴參與暴動。12人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法官王詩麗今(4日)在區域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其中11人暴動罪成,1人罪名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姚志杰(24歲,運輸工人)、彭漢深(29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及鄭子健(27歲,售貨員)。各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其中姚志杰罪名不成立,其餘11人暴動罪成。

左起被告:林耀基、鄭子健、吳沛伶、甄衛兒。
左起被告:林耀基、鄭子健、吳沛伶、甄衛兒。

 

控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彌敦道213號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案情指,當日的九龍區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當日約3時起有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近佐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集結,其後有人破壞商舖大閘、放火及在設路障。至4時許,約300名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尖沙嘴方向前行。至4時08分,有示威者向尖沙嘴警署投擲第1枚汽油彈,警方以擴音器及展示警告旗幟警告示威者散去,又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之後約7名示威者向警署投擲多枚汽油彈和硬物,警方繼續發射催淚彈,雙方衝突至少持續20分鐘。

左起被告:鄭子健、林耀基、黃蔚霖。
左起被告:鄭子健、林耀基、黃蔚霖。

 

控方指,眾被告和其他示威者在案發現場或附近被捕,根據各人被制服和拘捕的時間地點及過程、其衣著裝備、在警方推進及被捕時的反應,推論各人涉有份親身參與暴動和協助或教唆他人干犯暴動。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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