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署高级工程师收受利益案 廉署加控注册承办商两罪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机电工程署注册承办商,涉嫌向一名机电署高级屋宇装备工程师赠送一部智能电话,并为对方支付电讯服务费用。被告今日(3日)被加控两项提供利益罪名,涉另外两笔电讯服务费用。

被告何志权,44岁,利和电业工程有限公司(利和)及长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长盈)董事兼股东,早前被控两项向订明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8(1)条。

廉署获律政司进一步法律意见后,于被告今日(3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出席审前复核时,加控他两项相类罪名。被告否认全部四项控罪,裁判官林子勤将案件押后至2月27日进行第二次审前复核,并准许被告保释。

根据《电力条例》,在香港从事电力工程的人士及公司,须向机电署分别注册为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及注册电业承办商。

利和及长盈于案发时同为注册电业承办商,被告则是注册电业工程人员。被告约于2015年经机电署一些分判商介绍,认识该署高级屋宇装备工程师谢声德。

利和于2017年11初获委聘为大屿山一个度假营检查及测试固定电力装置。于2017年11月30日,被告以利和注册电力工程人员身分签署一份证明书,并将证明书呈交机电署加签。

该四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与机电署进行事务往来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谢声德提供款项共约24,000元。该款项为谢声德的电讯服务费及一部智能电话的费用,而电话其后赠予谢声德。

谢声德,57岁,早前涉及机电署其他小型工程合约分案被廉署起诉多项罪名,包括维持与公职薪俸不相称生活水平、收贿、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洗黑钱”。案件正待转介高等法院进行答辩。

廉署提醒各界人士,与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进行事务往来时,切勿向官员或职员提供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责任等,以免引起利益冲突,甚或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各界人士如有查询,可与廉署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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