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索取及收受6000元贿款助下属升职 时任公屋保安主管罪脱

71岁时任公共屋邨保安男主管,涉嫌向1名警卫员下属索取及收受贿款共6,000港元,以协助对方署任为助理保安主管,遭廉署起诉2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否认控罪,经审讯后,今日(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曾宗尧指关键证人证供存在不合理,并拒绝接纳其证供,且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故被告脱罪。

被告林国光(71岁),为香港警卫有限公司(香港警卫)前主管,控罪指他涉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于2019年4月及2020年初,从1名警卫员邓金牛接受两笔各3,000元的贿款,作为协助对方署任助理主管的诱因或报酬。

裁判官裁决时,指关键在于证人邓金牛的证供可信可靠性,其身份和背景是值得法庭留意的。邓的证词内容有明显瑕疵,他在庭上作供内容,与其警诫会面及证人证供不同。邓指先后提供2次3000元,共6000元利益予被告,上述金额值得法庭考虑。若以邓金牛原本薪金考虑,3000及6000不是小数目。加上证供可见,邓很在乎工作的净收入。若邓非纯粹为钱打工,因怀才不遇感到不公平,才给予被告6000元,这不符合现实的可能。

曾官续指,在回报方面,若邓以署任主管视作长期利益,似乎不是不合理,但问题在于第一次行贿后只获得很少署任日子,正常人理应不会再次进行这样的亏本交易。另外,邓于庭上指“为了保住份工”的说法,与其一直指称被告所做的明示暗示动作并非互相支持。

曾官称进一步考虑证人口供中事态发展,邓曾指被告针对他,但其证供中没有实际反映被告有进一步行动及威胁,即使有如证供上指称被告想掌掴证人,但证人如常工作,只是没有获得署任,在这些背景下突然为了保住工作而向被告提供6000元是突兀的。因此。曾官指未能接纳邓金牛的证供,而其他证据亦不能足以令法庭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作出推论。

法庭记者:杨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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