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婦被騙7萬元告銀行匯款前未對其警告 法院決定重審銀行責任

中國銀行(加拿大)列治文分行。Google Map 中國銀行(加拿大)列治文分行。Google Map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最高法院決定重新審理一名華裔女士對銀行的起訴,該名婦女被詐騙轉賬6萬9千元加幣,認為銀行當時有責任向她警告高額轉賬海外有風險,對於其損失責無旁貸。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此前曾批准該銀行駁回此案的申請,理由是欺詐受害人鄭莉(Li Zheng,音譯),並沒有合理的理由在審判中勝訴。

涉案事主鄭莉在2018年5月15日接到一個電話,電話聲稱是中國領事館打來,對方能在電話中說出其駕照號碼,並指她正被國際刑警通緝,涉及一宗國際洗黑錢案調查。

詐騙犯在電話中向鄭女士聲稱,她目前已成調查對象,必須飛返中國自首坐牢,解決的辦法是將資金轉移至香港,待調查結束再返還給她。

鄭女士在一周後,即5月22日,在列治文中國銀行(加拿大)分行,要求櫃員幫她將戶口中的6.9萬元加幣匯金香港分行的一個孔姓戶口中。作為轉賬過程的程序,鄭女士當時簽署了一份匯款申請書,其中包含一項免責條款,免除了銀行對轉賬出現問題的法律責任。

鄭聲稱,幫忙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並沒有過問任何轉賬問題,其後資金匯去香港。

鄭女士於2018年6月得知她曾是詐騙的受害者,並且在她進行交易之前,其實大溫本地許多媒體已曾報道此類詐騙的新聞。鄭於2020年8月提出訴訟,認為銀行交易時就知道該類匯款存在詐騙現象,應有責任告知她。

卑詩省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審理該案,但當鄭女士提出上訴時,一名分庭法官不同意鄭女士的論點,認為銀行即使有義務通知,但鄭女士就該事索賠必然會失敗。分庭法官指出,他發現免責條款將適用該案,而且沒有合理的可能性證明鄭所發生的損失,完全是由銀行疏忽造成,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所致。

鄭女上訴重審該案裁定勝訴

上訴法官不同意分庭法官的說法,雖然承認免責聲明將推翻鄭女士的主張,但不同意分庭法官必須適用該條款作出裁定。

上訴法官寫道:「鄭女士在審判中有一個可用的論點,即銀行的錯誤發生在處理轉賬指令之前,因此不在免責條款的背景和適用範圍內。我認為本案中免責聲明的適用和解釋,取決於銀行對普遍存在欺詐行為的了解,以及銀行在要求鄭女士提供簽名的匯款申請之前,所警告她要履行的義務。」

上訴法官最後得出結論是,若銀行有責任就欺詐的可能性向鄭發出警告,那麼在銀行要求她簽署排除條款之前,即該責任本可以在她詢問進行如此大額轉賬時,立即發揮作用。

因此,上訴法官允許鄭提出上訴,撤銷分庭法官的裁定,可以繼續控告銀行在該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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