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區選敗選人沒提交選舉申報書認罪 押下月杪判刑

2019年區議會選舉2名敗選人胡健南及王鑑賢,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同被廉政公署起訴1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罪,今早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2人坦白認罪,求情指沒有得益,忽視了法律後果,承諾不再重犯。案件押後至下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2人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須居於報稱住址。

案情指,38歲健身教練王鑑賢及44歲公司秘書胡健南為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東區環翠選區及漁灣選區候選人,同年10月16日2人於東區民政事務署提交提名表格,獲發資訊冊,內載有重要選舉資料、應辦事項備忘及選舉開支申報書等,上有提醒字句闡明參選人責任,須呈交選舉開支申報書。

王鑑賢。2019年區議會選舉網頁圖
王鑑賢。2019年區議會選舉網頁圖

 

胡健南。2019年區議會選舉網頁圖
胡健南。2019年區議會選舉網頁圖

 

翌月4日王鑑賢任用胡健南為選舉代理人,同月24日選舉當日2人敗選。同年12月29日為申報書提交限期,此前選舉事務處曾去信、致電及三度電郵提醒2人,最後並未收到選舉開支申報書。2人事後曾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延期呈交遭拒。翌年5月和6月,2人在廉政公署警誡會面中承認沒有呈交選舉開支申報書,胡健南誤以為申請選舉資助才須呈交,王鑑賢則表示不清楚詳情,事項完全交予胡健南處理。

辯方求情指2人坦白認罪,調查過程合作,鉅細無遺交代事件,事件中沒有得益,僅牽涉5000元選舉開支,沒有動機干擾選舉,本案中忽視了法律後果,掉以輕心,承諾不再重犯。

被告44歲公司秘書胡健南及38歲健身教練王鑑賢承認於2019年12月29日作為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東區漁灣選區及環翠選區候選人,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 (1)、(1F)及 (1G)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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