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議員曾錦榮認圖欺詐24000元選舉開支 押2月杪判刑

28歲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訛稱以24,000元聘用3名選舉助理,企圖欺詐選舉開支,被控廉署起訴「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及企圖欺詐兩罪。他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案件原先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證瑜相信本案是單一個別事件,可給予被告機會。案件再押後至2月22日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以5000元保釋外出,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辯方進一步求情表示,背景報告評價正面,被告在案發時正值疫情期間,他當時沒有足夠資金,希望使用涉款來購買防疫物資,但他愚蠢地使用違法方法,現已感到後悔,明白浪費社會資源。本案的款項不是為了被告自己,而是為了社區居民,加上還押期間他經歷農曆新年,已上沉重一課,冀法庭予以輕判,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

王官指,案情嚴重,一般會考慮判監,但被告認罪初犯,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其中感化主任亦接受他干犯本案的原因,並非為了私利,而是希望幫助社區有需要的人,被告已有反省,將來會奉公守法,以合法方式服務社會。

王官續指,再考慮有屯門區議會副主席及屯門街坊為被告撰寫求情信,顯示出對他有正面評價,故相信本案是單一個別事件,可以給予被告機會,並押後案件至2月22日作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控罪指,被告曾錦榮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他另被控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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