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区议员曾锦荣认图欺诈24000元选举开支 押2月杪判刑

28岁前屯门区议员曾锦荣在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向选举事务处提交虚假选举申报书,讹称以24,000元聘用3名选举助理,企图欺诈选举开支,被控廉署起诉“作出提交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选举申报书的舞弊行为”及企图欺诈两罪。他早前承认所有控罪,案件原先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证瑜相信本案是单一个别事件,可给予被告机会。案件再押后至2月22日判刑,以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准以5000元保释外出,不得离港,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居于报称地址、每周到警署报到一次及不得接触控方证人。

辩方进一步求情表示,背景报告评价正面,被告在案发时正值疫情期间,他当时没有足够资金,希望使用涉款来购买防疫物资,但他愚蠢地使用违法方法,现已感到后悔,明白浪费社会资源。本案的款项不是为了被告自己,而是为了社区居民,加上还押期间他经历农历新年,已上沉重一课,冀法庭予以轻判,考虑缓刑或社会服务令方式处理。

王官指,案情严重,一般会考虑判监,但被告认罪初犯,背景报告内容正面,其中感化主任亦接受他干犯本案的原因,并非为了私利,而是希望帮助社区有需要的人,被告已有反省,将来会奉公守法,以合法方式服务社会。

王官续指,再考虑有屯门区议会副主席及屯门街坊为被告撰写求情信,显示出对他有正面评价,故相信本案是单一个别事件,可以给予被告机会,并押后案件至2月22日作判刑,以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

控罪指,被告曾锦荣于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社会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为,即在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提交的选举申报书内,作出明知或理应知道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曾锦荣曾在该选举中以每人港币8,000元雇用徐嘉俊、潘丽婷及黄锦莹为选举助理而招致选举开支。

他另被控于同年同日,向选举事务处虚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社会福利界)中招致选举开支,即于同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间雇用徐嘉俊、潘丽婷及黄锦莹为选举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并意图诈骗而诱使选举事务处支付24,000元的津贴,而导致被告获得利益,或选举事务处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

法庭记者:钟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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