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两月内被查身分证3次申司法复核 质疑警权侵犯人权及违宪

20岁没有任何案底的西湾河男街坊指自己在两个月内被警察查身分证3次,昨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质疑警方针对无可疑的年轻人,要求法庭推翻警察3度其查身分证的决定,裁定《警队条例》及《公安条例》中给予警员合法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以供查阅的权力属违宪,并宣布有关警员查阅市民身份证的条文,只应用于防止罪案发生或入境管制之用等。

申请人为Tsang Ho Ming(译音:曾浩明),建议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及律政司司长。曾在入禀状指,他在今年10月某日路经西湾河成安街时,被警察截停及要求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但警员没有出示委任证以证明警察身分。然后他在今年11月亦分别在筲箕湾地铁站及西湾河地铁站,再被警察截停及要求出示身分证,但却没有搜查其财物。

《警队条例》第54(1)条指警务人员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众地方、或于任何船只或交通工具上,不论日夜任何时间,发现任何人行动可疑,可合法截停该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供该警务人员查阅。《公安条例》第49(1)条指凡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为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任何人不遵从此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6个月。

曾质疑有关条例所指“行动可疑”、“合理地相信”的词汇过于广泛及含糊,认为警方单凭观察他人外表而断定为“可疑”,很大可能陷入歧视陷阱。曾又指截停及搜查的权力侵犯市民基本权利,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而曾认为警方凡认为有人行动可疑时,亦需提供“很可能成立的因由”(probable cause)才可要求他人出示身分证。

曾表示他当时只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证,但没有被搜查财物,他身上亦只有一支原子笔,没有任何武器,故认为他当时是否看似可疑或行动可疑,存在事实争议。曾不禁怀疑警务处高层是否故意漠视训练警员不要针对无可疑的年轻人要求识别身份之需要。曾希望法庭诠释《入境条例》、《警队条例》及《公安条例》当中,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证明文件的条文,并宣布有关条文只应用于防止罪案发生或入境管制之用,另再诠释有关条例所指“行动可疑”的定义及范围。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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