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女生認暴動待同案被告審結判刑 另8人押下周五訊

港府在2019年引用《緊急法》立《禁蒙面法》,法例實施翌日多區發生大規模衝突,共26人被控暴動罪。涉及其中10人之案件今日(12月1日)在區域法院(假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19歲女生認罪,續准保釋至明年1月16日,以待同案其他被告的案件審結才判刑。另一被告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但因同案34歲文員感染新冠肺炎未能出庭答辯,故他們的案件押後至12月9日。

被告曾令兒今承認暴動罪,她另涉的蒙面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准存檔法庭;謝芷盈則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針對2人的案情指,當日下午灣仔軒尼詩道一帶被數以百計示威者佔據,約5時許,有人嘗試撬起行人路上的鐵欄,其他人則拋擲磚塊到路上,以及焚燒雜物。警方到場發射催淚彈驅散,但人群沒有散去,反而將催淚彈投擲回去反擊、向警方投汽油彈,有2名身穿反光衣的人士被擊中,同時有人用工程鑽地車設路障和築起人鏈,將物資由銅鑼灣傳向灣仔。同日近6時,警方展開驅散並制服包括曾在內的示威者,隨後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截停拘捕謝。

本案除了被告陳振羚早前認罪,判囚43個月,其他被告依從為25歲謝芷盈、19歲吳俊傑、24歲李苑瑩、34歲文員黃為瀚、36歲設計師周貝家、20歲學生高家慧、16歲少年、19歲曾令兒及19歲蘇家揚。全部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16歲少年另被控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或控制2個扳手。曾及蘇另被控保管噴漆或/及扳手;謝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除謝、吳、高及16歲少年外,全部人另被控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耳掛式口罩和半面式防毒面罩。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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