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褻侵犯外傭判囚上訴得直 獲撤定罪及刑罰

男子被指分別在其九龍城及佐敦的住所非禮外傭,裁判官張天雁早前裁定他兩項猥褻侵犯罪成,判其監禁21個月。男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外傭X作供時不斷更改案發日期,但張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完全隻字不提,而且X庭上供詞與其證人供詞說法截然不同,張官卻沒有適切地處理X證供中的重大分歧,法律上犯錯,故認為本案定罪既不安全又不穩妥,裁定男子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其定罪及刑罰。

審訊時控方案情指,2019年3月某日上訴人高永雄曾做出要求外傭X手淫的動作、拉X的手到上訴人下體要求X替上訴人手淫,X替上訴人手淫直至他射精;2019年3月26日上訴人在另一個他居住的單位內,把手伸入X上衣內觸摸X兩邊乳房、乳頭、用口吸吮X乳頭,再把其手指伸入X陰道之內,上述事件均在X不同意的情況下做出。辯方則指X所指她被非禮的情節從沒有發生過,是X誣告上訴人。

黎官指本案女事主X之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至為關鍵,X指她曾告知兩位印尼籍同鄉她被上訴人性侵犯,又向警方投訴上訴人「手多多」及「無禮貌」的事情,兩位同鄉均沒有出庭作證,但裁判官張天雁明顯認為X有向兩位同鄉及警方作出過這些所謂「新近投訴」,黎官指出相關的投訴內容不應被接納為證供的一部分,認為張官法律上犯錯,錯誤地考慮了不可接納或不存在的新近投訴證據,更沒有就此給予自己任何法律指引。

而上訴人被指曾在家中的客廳在X面前只穿內褲行走,要求X按摩但被X拒絕,X遂啟動電話的錄音功能收集證據,更驚慌逃離單位。張官認為「任何一個正常男僱主都不會在如此沒有需要及屋內只有女傭的情況下只穿內褲」,指上訴人吩咐X替他按摩根本就是想乘機侵犯X,又認為他所要求的按摩必然多於普通按摩。黎官表示上述說法反映張官認為當日上訴人有侵犯X的犯罪傾向,但黎官指上訴人雖是穿着內褲要求外傭替他按摩,行為本身雖則怪異及令人不安,但並不足以構成侵犯行為。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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