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学生会前会长苏浚锋涉煽惑投白票 辩方争议条例是否合宪

前中大学生会会长苏浚锋涉嫌于去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期间转载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的社交平台帖文,被廉署控告一项煽惑他人投白票罪。案件原定今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但辩方争议条例是否合宪,表示若法庭裁定合宪,苏会认罪。辩方力陈,法律赋予市民言论自由,被告是正当表达意见,但控方将它刑事化,忧虑会开坏先例,犹如打开“潘多拉的盒子”。辩方又批评控方形容被告希望制造流选以“破坏选举”的说法“风马牛不相及”,因为立法会无最低得票要求。

辩方大律师詹铤锵表示,《基本法》保障市民的言论自由,而这是民主社会基本的条件,亦是维持本港制度和文明的核心,尤其在政治言论方面应予以最高保障。辩方忧虑控方将此自由刑事化,会开坏先例,犹如打开潘朵拉的盒子,重申条例须通过相称性测试,以免社会与个人利益失衡。辩方力陈,本港采取不记名投票,任何人都不得因投票意向受到施压,本案中无证据显示投白票会影响他人的投票权利,而政府的说法是“有可能对选民造成压力”,可见其也不肯定后果。

辩方续指,控方担忧候选人无足够票数,会引致流选的理据站不住脚,称本港除特首选举外无最低得票要求,假设只有3人投票,获2票的候选人都可当选。辩方称即使是在特首选举,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是有“流选”一选项,防止未有足够票数的候选人当选,以提高选举认受性。若选举流选便会产生新一名候选人,及重新排期第2次选举,因此流选实际上是选举一部分,“唔系话流选就有宪制危机”,重申举证责任在于控方。

辩方进一步引述案例指,投票是最和平理性的表达的方式,市民充分表达意见可达至充权。而这亦与《基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相符,每人不论种族、年龄、政见都应受到正当保障。辩方表示本案中单纯表达意见与一般游说他人投某特定候选人不同,提醒法庭不要对控方说法照单全收,而是要依照逻辑推论。辩方总结,控方形容涉案行为“破坏选举”一说“风马牛不相及”,恳请法庭裁定条例违宪并撤销控罪。

23岁项目主任苏浚锋被控违反《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A条,即于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香港一场选举中,即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藉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在个人Facebook专页上转载许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该帖文煽惑在选举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给该另一人的选票,致使该选票在该选举中根据任何选举法被视为无效。

法庭记者:汤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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