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煽惑投白票 辯方爭議條例是否合憲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涉嫌於去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社交平台帖文,被廉署控告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案件原定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但辯方爭議條例是否合憲,表示若法庭裁定合憲,蘇會認罪。辯方力陳,法律賦予市民言論自由,被告是正當表達意見,但控方將它刑事化,憂慮會開壞先例,猶如打開「潘多拉的盒子」。辯方又批評控方形容被告希望製造流選以「破壞選舉」的說法「風馬牛不相及」,因為立法會無最低得票要求。

辯方大律師詹鋌鏘表示,《基本法》保障市民的言論自由,而這是民主社會基本的條件,亦是維持本港制度和文明的核心,尤其在政治言論方面應予以最高保障。辯方憂慮控方將此自由刑事化,會開壞先例,猶如打開潘朵拉的盒子,重申條例須通過相稱性測試,以免社會與個人利益失衡。辯方力陳,本港採取不記名投票,任何人都不得因投票意向受到施壓,本案中無證據顯示投白票會影響他人的投票權利,而政府的說法是「有可能對選民造成壓力」,可見其也不肯定後果。

辯方續指,控方擔憂候選人無足夠票數,會引致流選的理據站不住腳,稱本港除特首選舉外無最低得票要求,假設只有3人投票,獲2票的候選人都可當選。辯方稱即使是在特首選舉,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是有「流選」一選項,防止未有足夠票數的候選人當選,以提高選舉認受性。若選舉流選便會產生新一名候選人,及重新排期第2次選舉,因此流選實際上是選舉一部分,「唔係話流選就有憲制危機」,重申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辯方進一步引述案例指,投票是最和平理性的表達的方式,市民充分表達意見可達至充權。而這亦與《基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相符,每人不論種族、年齡、政見都應受到正當保障。辯方表示本案中單純表達意見與一般遊說他人投某特定候選人不同,提醒法庭不要對控方說法照單全收,而是要依照邏輯推論。辯方總結,控方形容涉案行為「破壞選舉」一說「風馬牛不相及」,懇請法庭裁定條例違憲並撤銷控罪。

23歲項目主任蘇浚鋒被控違反《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即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香港一場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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