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曼琪指外籍司法人员处理涉外国安案件或导致干扰 致特区管辖出现困难  

身兼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妇联执委的陈曼琪就《基本法》和《港区国安法》条文和法律原则,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从英国聘用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辩护一事作出分析,指由外籍司法人员处理涉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会导致特区管辖出现困难,这类案件届时或需由驻港国安公署管辖。

陈曼琪指,《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条文不容许香港法院在审理具涉外因素案件中披露国家秘密或香港法院独立审判权被干预,其中第41条指出,审判可因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第63条亦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等的保密责任。而在审理《港区国安法》的案件中,若出现涉外因素,包括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法官或辩方律师拥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有可能导致国家秘密外泄或辩方律师不能够保守在处理有关案件中得悉的国家秘密的绝对责任。

她续指,拥有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的司法人员或辩方律师在处理涉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上,会产生潜在或实际的利益或效忠不同主体的冲突,不利或甚至妨碍 《港区国安法》第41条和第63条的落实。上述种种涉外情况,都不符合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这亦与《基本法》第85条所列明,保护司法独立,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条文牴触,司法人员或代表律师或因国籍问题受到潜在或实际的干预。

陈曼琪认为香港法院在审理《港区国安法》的案件中存在涉外因素、控罪及/或国家秘密, 根据第41条不宜公开审理、第47条应取行政长官证明书亦都适用。 否则中国的国家秘密将在公开审讯中被披露而不受保护;审讯亦有可能让国际舆论干扰,甚至损害特区法院的独立审判和的司法独立,抵触《香港基本法》第85条 、《香港国安法》第41条和第63条,令《香港国安法》不能有效落实,特区管辖确有困难。

陈曼琪强调,公开审讯和发表自由不是绝对的,要以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为凌驾性考虑。若在香港法院审理《港区国安法》具涉外或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确保有效落实《基本法》第85条和《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原意、第41条和第63条的有效落实,《香港国安法》第55条第一款所指的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 特区管辖确有困难,便有可能适用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对有关案件行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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