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認煽動分裂囚5年上訴稱情節非嚴重 交手機助查及早認罪應獲減刑

25歲理大男學生前年起夥同另一名男子管理Telegram頻道,煽惑他人對抗共產黨及港府,今年承認了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扣減認罪折扣後原被判監3年8個月,惟因《國安法》條文列明情節嚴重者須判囚5年以上,終改判囚5年。被告不服判刑,今早於高等法院上訴指主動交出電話密碼協助警方,及早認罪,根據條文應減輕處罰。法官潘兆初問及條文應理解為5至10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範圍,抑或5年監禁是強制刑期下限時,雙方均需時準備回應,上訴庭遂押後至本月24日續審。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蔡維邦指出案中2個重點為法庭何以判斷本案屬情節嚴重,另外《國安法》第33條有關減輕處罰條文應如何詮釋。蔡維邦指被告主動交出電話密碼協助警方,轉變心意及早認罪,根據第33條應減輕處罰,不應判斷為情節嚴重。蔡維邦引用「美國隊長2.0」馬俊文案相比,指馬俊文在港九各處高叫「香港獨立」,宣稱《國安法》只是裝飾,香港獨立沒有違反《國安法》,沒有認罪,受審後定罪判囚5年。蔡維邦指反觀本案被告呂世瑜表述有限,雖然管理Telegram 公開頻道,但大部份並非由被告撰寫,而且被告沒有詳細計劃分裂國家,所謂「革命」沒有路線,情節比馬俊文輕微,加之配合警方有明顯悔意,5年半量刑起點明顯過重。蔡維邦又反指如有情節更嚴重的被告認罪,量刑由7年半扣減3份1至5年,刑期方等同馬俊文。

法官潘兆初反駁根據條文,量刑應先判斷情節嚴重程度,再視乎有否空間減刑及考慮被告有否悔意。蔡維邦質疑如有被告量刑貼近5年下限,則即使有真誠悔意也無法減刑。潘官同意,引述終院裁決指如《國安法》立法原意為與本地法例並行不悖,尋求兼容互補,條文與普通法有牴觸時,應以《國安法》條文為依歸,故即使有真誠悔意也無法減刑。法官彭偉昌補充如屬情節嚴重者,其悔意於判刑亦無足輕重。

潘官終向雙方提問指條文中「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究竟應理解為5至10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範圍,抑或5年監禁是最終刑期下限,進而再問如5年是判刑下限,那又是否強制下限?法官彭寶琴指出條文中未見強制字眼。蔡維邦回應道應為量刑起點範圍,周天行則認為是強制下限,惟2人均表示需時搜集資料支持說法。上訴庭終押後續審。

被告呂世瑜承認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原審法官胡雅文當時認為案件屬情節嚴重,被告罪責重大,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及早認罪扣減3份之1刑期,原判囚3年8個月。惟經控方提醒《國安法》條文列明情節嚴重者須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法官終推翻原判,依例改判被告最低刑期監禁5年。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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