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刺警案|涉藏?刀被控管武表證成立 女生自辯稱用來切碎番梘

去年7月1日銅鑼灣街頭發生刺警事件,疑犯事後以刀自插胸口亡,一名女生隨後遇截查時被搜出一把?刀。她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負責搜被告身的女警供稱,被告在街頭四處張望,又一直抱著毛公仔,認為她形跡可疑,於是將其截停搜身。裁判官何慧嫻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自辯稱?刀是洗衣服時同來切碎番梘,當日逗留在場看風景和觀察人群流動。裁判官把案押後至10月31日作結案陳詞。

證人警員陳鳳珊(右)、 證人警員戴順卿(左)。

女警陳鳳珊供稱,當日奉命在銅鑼灣作高調巡邏,約晚上10時許,她收到上司指示指有同袍在街頭遇襲,遂立即跑到涉案地點封鎖該區,期間有人圍觀,亦有人持器材拍攝。陳表示,看到被告與另一名男子在封鎖區外聊天,起初不覺有異樣,但二人一直站在原地,不敢直視警員,被告手持一個毛公仔,思疑她藏有攻擊性武器,遂將他們截停搜身,並在被告有「香港加油」字樣的袋中搜出一把黃色?刀。承認事實指,該把刀的刀鋒長約19厘米。辯方盤問時指,被告的?刀實際上是用來製作肥皂,問陳是否記得刀片有皂漬,陳稱不記得,但稱不排除有此可能性。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她表示與家人住在灣仔一個單位,案發前約一個月因與母親爭執暫時搬離,她沒有收入、經濟狀況不佳,便在借住的旅舍附近一所超市購買番梘洗衣服,打算用?刀切碎番梘省著用。被告稱她沒有餘錢買?刀,因此向父親借,待與家人關係好轉搬回家中,她案發當日出門前已將番梘取出,但無把?刀一併拿走,因覺得?刀屬貴重和危險物品需要跟身。被告中午與弟弟和表妹看完電影後到IKEA用膳,並買了上述公仔和香薰蠟燭,之後著二人先行回家,自己留下來欣賞風景,「鍾意睇人群走動嘅嘢」,而在刺警事件選擇逗留現場是出於羊群心理和好奇受傷警員的情況。

被告在盤問下稱印象中?刀約50元,控方質疑稱不上是貴重物品,被告回應「我心目中係」。控方又質疑被告形容自己「生活窮困」卻有錢買香薰蠟燭,被告表示案發前不久朋友剛剛還了她2,500元,故經濟情況有好轉。至於為何認為人流多反而讓她觀察得更「暢順」,被告稱自己「好enjoy萬裏挑一嘅感覺」,她觀望至晚上後因大腦使用過度而缺氧,待放空一會就繼續留在現場,無立即返家,「鍾意做嘅嘢休息完再做都無妨」、「風景係百看不厭」。

18歲被告朱倩欣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外,於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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