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案 |女職員認8項虐兒罪 重囚4個月19周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底爆出虐兒事件,累計共34名職員被控虐兒罪,先後已有5人認罪,其中25歲職員承認8項虐兒罪,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19周,為童樂居案第4名受判被告,亦是當中刑罰最重。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本案8次事件中,被告分別向8名在嬰兒牀上站立或郁動的幼童施襲。事件雖非長時間,但被告並非停留一下襲擊,即使她成功令幼童躺回牀上,仍然進一步施襲,被告辯稱是為防幼童在牀上攀爬,但其行為不止於次,而是施加體罰。就算被告真的是要阻止幼童攀爬以防意外發生,而需要與其身體接觸,仍可以較溫柔有效的方法處理,而非案發時所採取的粗野手段。

針對個別事件,黃官特別提到,被告因為其中一名男童K想爬出牀外,而扯着其衣服強逼他躺回牀上。縱使K已經處於靜止狀態,被告繼續掌摑他的臉部兩下,質疑她根本沒有管教及安全理由需要將K推至伏在牀上。況且,以1歲男童而言,即使把他推至全身貼在牀上,也不能防止他再次攀爬,被告在K沒有動靜下繼續施襲,明顯是體罰。

黃官另關注,被告先後向另一男童AK作出一連串嚴重襲擊,包括握拳敲AK頭部致他撞到牀邊和臉朝下方跌倒、拉扯上衣及捏臉令他哭泣、重覆搖晃他的頭部等等,這些行為均是令事件更為嚴重的因素。

至於男童AL及AM,被告涉及行為包括大力推倒、掌摑、捏臉等,黃官認為AL一度因為被告施襲而哭泣,她卻掌摑AL三次,反映被告脾氣相當暴躁,發洩情緒,連幼童哭泣都可以挑起情緒。

辯方求情時,力陳8件事件均在兩日內的相若時段發生,希望批准刑罰同期執行,但說法不獲接納。黃官反駁,法庭不能忽視被告面對8項控罪,並且涉及8名受虐幼童,只批准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故此最終就8罪判囚4個月19星期。

25歲被告傅悅朗承認於2021年11月29日至30日間,襲擊、虐待或忽略4名代號分別為K、AK、AL和AM的一歲男童,及4名身分不詳的兒童。

被告面對8項控罪,各項控罪的刑期如下:
一、6星期
二、4個月
三、14星期
四、6星期
五、9星期
六、9星期
七、9星期
八、6星期

其中部分刑期需與控罪二的四個月 分期執行 如下:
一、當中2星期
三、當中5星期
四、當中2星期
五、當中3星期
六、當中2星期
七、當中3星期
八、當中2星期

*被告除了控罪二的4個月,另需服分期執行約19個月。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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