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陳朗昇涉駕車衝紅燈罪成 罰$2000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涉嫌於去年7月凌晨,在彩雲新清水灣道駕駛私家車時衝紅燈,他否認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梁蘊莊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判罰2000元。

梁官裁決時指,接納被告辯稱案發位置環境複雜,路面瀝青深淺不一,令他看不到白色停車線,誤以為「黃格」邊線才是停車線,相信他並非蓄意衝燈。然而法庭拒納此為「合理辯解」,被告指他在燈口前100米駛近到前30米時,已經看到交通燈且知道要停車,但後排的交通燈使他看不到停車線。梁官反駁熟知交通規例的駕駛者,理應知道停車線不會在交通燈後方,更遑論是黃格。

再者,就算被告看不到停車線,法例亦已訂明駕駛者不能越過交通燈,故其辯解絕非合理。梁官又言,案發位置有斜坡,駕駛者應該格外留神及小心路況,重申謹慎駕駛乃基本責任,即使照片顯示現場路面瀝青深淺不一,但仍清晰可見白色停車線,被告不應看不到。

針對被告稱混淆了兩組交通燈,梁官則指遠處看來交通燈重疊尚可說得過,惟被告駛近時應可分辨得到,縱使看錯亦是他的疏忽或不合理過失。基於上述理由,梁官認為被告說法無法構成合理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透露被告2015年有一項同類案底。陳朗昇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求情指雖然其辯解無法說服法庭,惟望法庭考慮他無意衝燈。梁官回應稱「呢個(意指並非蓄意)係清晰嘅,我係判詞都有提」。陳續解釋其過往的交通定罪紀錄,指當時塞車,他因看不到交通燈而衝燈,情況並不危險,強調其駕駛時的警覺性高,盼裁判官判處最仁慈的刑罰。

陳朗昇指將不會上訴。凌子淇攝

陳朗昇在庭外見傳媒時表示,雖對結果心有不甘,但將不會上訴,又指案發位置的停車線至今「矇咗成年」,反問若然「矇都無所謂,點解要有條線係度?」他指,路政署應處理公共設施的保養問題,但慶幸法庭接納他態度謹慎,同意日後需要在路口處加倍小心。

陳朗昇將於今晚離港赴英,參與牛津大學學人計畫,他形容在港生活頻撲,每天「追追趕趕」,期望接下來在英的半年可以過上悠閒的生活。
 

41歲被告陳朗昇被票控於去年7月28日凌晨零時37分,在新清水灣道(西北行)鄰近清水灣道,身為一輛私家車的司機,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在按照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條例發出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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