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同盟”涉洗黑钱 高院颁令充公7000万元

以支持示威活动为名义的众筹平台“星火同盟”,被指在反修例事件为示威案被捕人士提供支援,警方3年前已表明户口的现金流动模式与洗黑钱的模式相似,今早正式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八条,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请没收“星火同盟”银行户口约7000万港元,并指调查期间发现部分资金并非用以支持反修例事件,而是用来购买私人保险、支付私人信用卡欠款、从户口中提取现金等。

财富情报及调查科警司邹祥有今向传媒简报案情称,“星火同盟”在不同社交平台上公开筹款,声称筹款是用来反修例活动或示威者,警方调查后发现从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星火同盟”共筹得近8000万港元,存入某私人公司的银行帐户内,经分析后发现资金用途与“星火同盟”声称的用途背道而驰。

警方相信有人利用“星火同盟”进行洗黑钱活动,在2019年12月采取拘捕行动,拘捕了3男1女,当时冻结其中两名被捕人士约7000万港元财产,及后WONG Mo-hung及NG Ting-kai先后在2020年及2021年离开香港,警方遂以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八条,向高等法院申请没收令,杜丽冰法官正式颁令以没收约7000万港元的犯罪得益。

邹指如任何人明知有关款项为犯罪得益,但仍然处理该款项,有可能干犯洗黑钱罪,一经定罪可遭判囚14年及罚款$500万元;如任何人利用市民善心众筹但款项用途与筹款原因不一致时,亦有可能涉及干犯欺诈罪,一经定罪可遭判囚14年。警方呼吁市民在公众渠道应小心厘清众筹人士或组织的背景,以及众筹资金的用途,避免受骗。

邹在调查期间发现市民捐款全心作慈善用途,法律上这类捐款不会引致法律责任,但市民捐款时如有犯罪意图及犯罪行为时,警方必定会彻底追查,不会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视而不见,但如市民捐款时没有犯罪意图或犯罪行为,捐款的市民不用担心被检控或调查。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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