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同盟」涉洗黑錢 高院頒令充公7000萬元

以支持示威活動為名義的眾籌平台「星火同盟」,被指在反修例事件為示威案被捕人士提供支援,警方3年前已表明戶口的現金流動模式與洗黑錢的模式相似,今早正式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八條,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沒收「星火同盟」銀行戶口約7000萬港元,並指調查期間發現部分資金並非用以支持反修例事件,而是用來購買私人保險、支付私人信用卡欠款、從戶口中提取現金等。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警司鄒祥有今向傳媒簡報案情稱,「星火同盟」在不同社交平台上公開籌款,聲稱籌款是用來反修例活動或示威者,警方調查後發現從2019年6月至11月期間,「星火同盟」共籌得近8000萬港元,存入某私人公司的銀行帳戶內,經分析後發現資金用途與「星火同盟」聲稱的用途背道而馳。

警方相信有人利用「星火同盟」進行洗黑錢活動,在2019年12月採取拘捕行動,拘捕了3男1女,當時凍結其中兩名被捕人士約7000萬港元財產,及後WONG Mo-hung及NG Ting-kai先後在2020年及2021年離開香港,警方遂以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八條,向高等法院申請沒收令,杜麗冰法官正式頒令以沒收約70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鄒指如任何人明知有關款項為犯罪得益,但仍然處理該款項,有可能干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可遭判囚14年及罰款$500萬元;如任何人利用市民善心眾籌但款項用途與籌款原因不一致時,亦有可能涉及干犯欺詐罪,一經定罪可遭判囚14年。警方呼籲市民在公眾渠道應小心釐清眾籌人士或組織的背景,以及眾籌資金的用途,避免受騙。

鄒在調查期間發現市民捐款全心作慈善用途,法律上這類捐款不會引致法律責任,但市民捐款時如有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時,警方必定會徹底追查,不會在發現違法行為後視而不見,但如市民捐款時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行為,捐款的市民不用擔心被檢控或調查。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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