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遲交選舉廣告獲豁免刑罰

李家超遲交選舉廣告同意書,獲法官批准豁免刑罰。 李家超遲交選舉廣告同意書,獲法官批准豁免刑罰。

(星島日報報道)行政長官李家超今年四月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依時上載三份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的副本到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早前入稟高院申請豁免最高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的刑罰。

法官歐陽桂如昨頒布書面判詞指,李家超本人對違規事件毫不知情,其競選團隊亦因缺乏溝通、時間緊逼、人手有限及工作量繁重,才會造成無心之失,而李家超公開承認事件有改善空間,及時糾正錯誤,可見整件事件並非不真誠所致,故法官批准豁免刑罰的申請,另下令李家超需向律政司支付逾六萬四千元訟費。

需支付逾6.4萬元訟費

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詞中指出,李家超獲得立法會議員林智遠、香港女子乒乓球隊主教練李靜及藝人方力申簽署的選舉廣告支持同意書,但李家超競選辦公室在今年四月二十一日收到傳媒查詢,指出該三份支持同意書尚未上載至中央平台。

李家超得知其選舉廣告不符合規定後,亦透過傳媒向公眾解釋有關工作機制有待改善,已指示及時糾正錯誤,避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競選辦公室在近八百份符合《規例》及時上載的支持同意書內找出涉案三份未上載的支持同意書,並於同日上載至中央平台。

法官稱,李家超的確未能在發布選舉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上載涉案三份支持同意書,而是在發布選舉廣告後的兩至三個工作天內上載,李家超選舉開支代理人、立法會前秘書長吳文華解釋指,負責上載選舉廣告的兩家公關公司Gagy Creative Tech Ltd及TA Communications Ltd在不同地點工作,缺乏直接及時的溝通,才令涉案三份支持同意書未能在限期內上載。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六九七——二〇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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