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获准放宽交付程序报道限制 邹家成高呼“无陪审团审讯唔公义”

民主派47人参与前年7月中“35+初选”,涉嫌串谋颠覆国家政权被控。本案有13名被告早于1月27日要求放宽交付程序报道限制,先遭《国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罗德泉押后到交付程序尾声处理,辩方复核决定再遭驳回,其后罗官决定拒绝放宽限制。早前支联会司法复核案判决推翻罗官决定,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再讯时,罗官终应吴政亨、袁嘉蔚、何桂蓝及刘颕匡4人要求,放宽整个交付程序报道限制。吴政亨何桂蓝追问早前闭门初级侦讯内可否报道时,遭罗官强行中止发言休庭,散庭时邹家成高呼“冇陪审团嘅审讯系唔公义嘅”。

今日聆讯控方由高级检控官罗天玮代表,4名提讯被告为吴政亨、袁嘉蔚、何桂蓝及刘颕匡,另有11名被告列席,包括梁晃维、冯达浚、黄之锋、吴敏儿、朱凯廸、谭凯邦、岑敖晖、邹家成、林卓廷、王百羽及余慧明,每个人之间均由惩教人员区隔。辩方由大律师吴霭仪及李燕婷等代表。控方今没有补充陈词,罗官随即放宽限制。吴政亨自行陈词,问到早前进行的闭门初级侦讯是否属交付程序之内可供报道,罗官同意初级侦讯属交付程序,惟建议吴咨询法律意见,认为不恰宜由法官解释。有被告嘲讽“后果自负”,吴自言“我系一个守法嘅人,犯咗法我哋都唔想”。何桂蓝自行陈词提到“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又话有咩要等法庭判,而家去到法庭又判唔到⋯⋯而家大家对裁决有疑虑,系咪他日记者报道畀人拉系咪又话你唔知呀?”罗官强行中止何桂蓝发言称“到此为止”。散庭时邹家成高呼“冇陪审团嘅审讯系唔公义嘅”。

29名被告认罪,交付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刑,包括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和王百羽。

18名被告不认罪,交付高等法院原讼庭审讯,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伍健伟、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

众被告全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及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受托的职权——(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b)迫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

(ii)为达致该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

(iv)承诺或同意在该选举中当选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在该选举中当选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即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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