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獲准放寬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鄒家成高呼「無陪審團審訊唔公義」

民主派47人參與前年7月中「35+初選」,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被控。本案有13名被告早於1月27日要求放寬交付程序報道限制,先遭《國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羅德泉押後到交付程序尾聲處理,辯方覆核決定再遭駁回,其後羅官決定拒絕放寬限制。早前支聯會司法覆核案判決推翻羅官決定,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時,羅官終應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及劉頴匡4人要求,放寬整個交付程序報道限制。吳政亨何桂藍追問早前閉門初級偵訊內可否報道時,遭羅官強行中止發言休庭,散庭時鄒家成高呼「冇陪審團嘅審訊係唔公義嘅」。

今日聆訊控方由高級檢控官羅天瑋代表,4名提訊被告為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及劉頴匡,另有11名被告列席,包括梁晃維、馮達浚、黃之鋒、吳敏兒、朱凱廸、譚凱邦、岑敖暉、鄒家成、林卓廷、王百羽及余慧明,每個人之間均由懲教人員區隔。辯方由大律師吳靄儀及李燕婷等代表。控方今沒有補充陳詞,羅官隨即放寬限制。吳政亨自行陳詞,問到早前進行的閉門初級偵訊是否屬交付程序之內可供報道,羅官同意初級偵訊屬交付程序,惟建議吳諮詢法律意見,認為不恰宜由法官解釋。有被告嘲諷「後果自負」,吳自言「我係一個守法嘅人,犯咗法我哋都唔想」。何桂藍自行陳詞提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又話有咩要等法庭判,而家去到法庭又判唔到⋯⋯而家大家對裁決有疑慮,係咪他日記者報道畀人拉係咪又話你唔知呀?」羅官強行中止何桂藍發言稱「到此為止」。散庭時鄒家成高呼「冇陪審團嘅審訊係唔公義嘅」。

29名被告認罪,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刑,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和王百羽。

18名被告不認罪,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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