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及初选案不设陪审 律政司指无损被告权益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发出的书面证书。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发出的书面证书。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三家《苹果日报》相关公司涉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案,以及参与“三十五+”初选涉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的四十七人案,律政司均决定不设陪审团审理,《星岛》独家取得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发出的书面证书,列出三项理由,包括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有可能出现妨碍司法公义等,指示审讯不设陪审团。律政司强调,本港刑事审讯制度确保公平审讯,维持司法公正,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的安排秉行司法公义,绝无减损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黎智英、《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被控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复制煽动刊物的案件,将在下周一(二十二日)进行案件管理聆讯,由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处理。而四十七人案其中三十名被告将于九月及十一月,分十一日进行案件管理聆讯,另外十七名被告亦已交付到高等法院进行审讯,但尚未有指定的法官人选。

3指定法官组审判庭

律政司回复传媒查询时表示,“律政司司长会按《香港国安法》相关法律和每宗案件的个别情况,考虑是否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而有关条文订明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确保公平审讯,秉行司法公义,绝无减损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权益。律政司不会评论正在进行司法程序的个别案件。”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上周六去信通知初选案的四十七名被告,表示已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赋予的权力,基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若审讯在有陪审团下进行,有可能出现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的实际风险,故对在高等法院原讼庭进行的四十七人案审讯,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信中表明律政司已顾及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及资料,发出证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指明,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国安法》案件,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设有陪审团审理,改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由法官取代陪审团成为事实裁断者。

首宗不设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被告唐英杰,早于去年提出司法复核,希望推翻不设陪审团的决定,即将审理黎智英案的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认为律政司司长在签发证书之前毋须通知被告,证书一经发出后便属于强制性指示,案件应当改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而且《香港国安法》开设了没有陪审团的新审判模式,案件无论有否陪审团,被告均可以接受公正审判。唐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后遭上诉庭驳回,上诉庭强调设有陪审团审讯的权利并非绝对,符合控方维护公平审讯的权益,以及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审讯的宪法权利。

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案件五一、六九及七〇——二〇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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