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暴動罪9人離港 律政司上訴未能傳達

(星島日報報道)已辭任的前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見圖),早前在八三一及十一暴動案中,裁定十四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針對脫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昨於高等法院作指示聆訊。據悉,其中九名脫罪男女已離開香港,上訴通知書未能成功送達。上訴庭認為,似乎部分被告刻意迴避接收上訴通知書,乃建議案件在不少於四個月後進行聆訊,以待律政司邀請「法庭之友」,協助處理案件呈述上訴申請及有關法律條文詮釋。

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審理 

是次指示聆訊涉及九名脫罪男女,包括八三一暴動罪名不成立的余德穎、簡家康、莫嘉睛、梁雁彬,以及在十一暴動案中串謀暴動罪脫的張浩輝、胡凱富、陳子斌、蘇美莉、李盈莉。據了解,根據入境處出入境記錄顯示,九人已經離開香港,故法庭未能成功送達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的通知文件。上訴庭建議邀請獨立一方的「法庭之友」協助處理有關上訴,主要為案件呈述上訴申請及有關法律條文詮釋兩個議題提交意見。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八十四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律政司司長可在無罪裁決作出後七整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可以簽發手令予警務人員,指示將答辯人逮捕和帶到法庭,並可將答辯人押交懲教所以待上訴的處置或可准予其保釋。

八三一暴動案中,八名被告被控暴動罪,主審法官沈小民裁定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審訊後再裁定其餘七人罪脫。沈官裁決時提到被告逃跑不一定因為畏罪,也不應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認為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保護自己亦無可厚非,不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場「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暴動罪。

指玻璃樽電油非攻擊武器

十一暴動案則有六人被控串謀暴動等罪,沈官裁定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指涉案單位內搜出的物品都有「合法用途」,不能視作攻擊性武器,即使有玻璃樽、白電油和布條,但它們僅為汽油彈原材料,警方並沒有在單位內搜獲汽油彈製成品及半製成品。沈官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存在太多可能性,未能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案件編號:刑事上訴二七七及二七八——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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