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5歲女兒致死 狠父繼母上訴駁回

上訴庭認為《侵害人身罪條例》最高刑罰監禁十年,不足以反映罪犯刑責。 上訴庭認為《侵害人身罪條例》最高刑罰監禁十年,不足以反映罪犯刑責。

(星島日報報道)五歲女童四年前遭親父及繼母長期虐待,最終因傷口細菌感染引致敗血症死亡,親父及繼母去年謀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繼外婆亦因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成被判囚五年。上訴庭昨聽取陳詞後,即時駁回三人的上訴,擇日頒布書面理由。上訴庭認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罪行所訂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並不足以反映罪犯刑責,法官薛偉成亦早於二〇一八年建議提高罰則,律政司直認目前仍未有進展,但法改會去年已發表報告建議適當提高最高刑罰,相信有關修訂正在進行,上訴庭則促請律政司盡快跟進。

親父及繼母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另就虐待五歲女童及八歲兄長被判囚九年半,兩罪同期執行,而繼外婆則就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被判入獄五年。代表親父及繼母提出上訴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原審法官未有以循序漸進的方法,引導陪審團先考慮涉案各虐待事件有沒有發生過,再考慮該些事件分別屬於誰的罪責,需要指示陪審團考慮事件發生時序,引導陪審團分析每項行為是否足以導致女童的死因,從而分開親父及繼母就女童死亡所需承擔的罪責。

法改會建議提高刑罰

蔡提到玩「飛高高」遊戲把女童頭部凌空拋高撞向天花板,有可能導致女童死亡的情況較大,所以刑責較高,相反地掌摑、拳打、藤條打等情節未必導致女童最終死亡則刑責較輕。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指,案情亦包括不提供食物給女童、不帶女童看醫生等,一連串虐待事件在五個月內有系統地發生,陪審團理應綜觀整體情況,不應分開每件虐待事件去考慮。上訴庭經商討後駁回親父及繼母的定罪及刑罰上訴。

至於繼外婆就虐兒罪的刑期上訴,其代表大狀指繼外婆並非女童的主要照顧者,她並沒有參與涉案的虐兒行為,大多數時間均外出工作,下班回家時兩名小朋友已睡覺,冬天蓋上被亦看不到其傷勢,故質疑刑期過重。上訴庭認為繼外婆與涉案一家在同一屋簷下居住,知道女童受虐而保持緘默,沒有作出任何行為阻止事件發生,判刑並非過重,駁回其刑期上訴。

上訴庭強調《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所訂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這並不足以反映罪犯刑責,最高刑罰應該提高,並向控方提問現時修訂最高刑罰進展如何時,控方表示會就此作出跟進,而法改會亦已於去年九月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適當提高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並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有關修訂仍在進行中。

勞福局擬立法強制舉報

勞工及福利局回覆本報查詢稱,「勞福局已展開強制舉報虐待兒童個案機制的立法工作,目標是在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法案。社署亦正籌備為有關專業的工作者提供適當培訓,以提升他們及早發現和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能力。政府即將就強制舉報機制的實行細節諮詢有關界別的持份者,並於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匯報諮詢結果。政府亦會考慮如何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去年九月發表的報告書中的建議。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上訴八九及九七——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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