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湾区摊分利润 杜淦堃:回港不得“拍住上”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强调,香港大律师属自雇人士,不可与他人合伙经营律师行。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强调,香港大律师属自雇人士,不可与他人合伙经营律师行。

(星岛日报报道)考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大律师及律师,近日可凭证到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大律师公会就此新增及修订“行为守则”,惟有大律师质疑此举阻碍大律师北上发展。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资深大律师接受《星岛》专访时强调,公会全力支持香港大律师到大湾区发展,只希望北上发展的香港大律师呈报他们在大湾区曾否与香港律师摊分利润,万一两者在大湾区摊分利润,公会便要施加限制,禁止他们回港后再次合作,以免发生利益冲突,确保公会的专业独立性。杜淦堃认为公会要求成员提供资料“相当合理”,因他们在吸纳大湾区众多发展机会时,“必须作出取舍”,部分大律师则是过分忧虑有关规管。

考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大律师及律师,近日可凭证到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大律师公会就此新增及修订“行为守则”。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强调,香港大律师属自雇人士,不可与他人合伙经营律师行,现时香港大律师的Chambers只是一众大状合租办公室,以减轻租金及成本,各大律师均是独立执业,市民亦须透过律师转聘大律师,以便更客观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杜认为熟读“行为守则”的执业大律师理应了解是次修订的原意,正是保持大律师的专业独立性。

大律师属自雇 不得建雇佣关系

“行为守则”清晰指明,大律师不得与同袍或律师建立合伙或雇佣关系,以及摊分利润。守则现时规定香港大律师在海外或大湾区执业时,与当地的律师分租办公室及摊分利润时,毋须事先通知大律师公会,相反若一旦聘用香港律师,香港大律师则需尽早申报及寻求公会许可。

杜指出,假如香港的大律师和律师在大湾区同一律师行独自分开执业,不会摊分利润,他们如实呈报,公会便会批出许可让他们在同一组织工作,相反两者是摊分利润后,回港执业时又“拍住上”一起合作打官司,则会损害公会的专业独立性,故他们曾摊分利润,该大律师便需呈报双方共享利润的安排及条款,以让公会考虑有关安排会否影响大律师的专业独立性或产生利益冲突,公会或会要求该大律师回港执业时,不得与相关律师再度合作,除非得到公会批出许可。

要求提供资料合理 免利益冲突

大律师填妥表格向公会递交申请后,公会可要求他们提供进一步资料。杜淦堃强调,基本程序及原则不可走捷径,公会要求大律师提供资料“相当合理”,而“公会规管香港大律师,并非规管内地律师事务所”,假若公会完全不规管各成员才是“不负责任”的做法。一旦有关大律师未能满足公会规定,拒绝提交资料,公会才会拒绝许可;凡有大律师涉及欺诈或违反诚信,公会便会作出纪律处分,暂缓对方在港执业资格,严重时或会吊销执业牌照。

杜解释,是次修订是为了便利香港大律师在大湾区发展,同时避免任何利益冲突,以及影响公会的专业独立性。杜重申是次修订绝非限制或去影响香港大律师到大湾区执业,“大湾区有自己的制度去管理在当地执业的律师及大律师,香港大律师公会无权亦无意图去影响成员在大湾区执业的安排”,而香港大律师的专业操守、道德操守和礼仪,在大湾区执业时须受当地法规所监管,回港执业时则须受香港法规所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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