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执业同时须遵守在港纪律

杜淦堃解释,是次修订既为了便利香港大律师在大湾区发展,同时避免任何利益冲突。 杜淦堃解释,是次修订既为了便利香港大律师在大湾区发展,同时避免任何利益冲突。

(星岛日报报道)大律师可自行选择是否报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杜淦堃指,公会一直鼓励大律师到大湾区发展,同时需规管他们在香港的行为,是次行为守则的新增及修订对他们的影响属于轻微,限制条件亦有限,而且守则修订一周以来,公会从未接获任何会员投诉有关修订及限制,认为部分会员过分忧虑有关规管,杜淦堃鼓励会员如有忧虑可随时向公会反映,公会必定会保密会员所呈交的资料。

应当拥护宪法及《基本法》

其实内地早已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通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该例第二十九条已明确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承办业务,不得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律师行业有关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并应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试行办法》规定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的大律师及律师,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遵守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内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试行办法》亦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只能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香港大律师及律师如申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律师执业,必须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及大律师,并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纪录,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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