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涉教唆強姦菲傭 夫警誡下稱金錢交易

被告之一的四十四歲丈夫陳暹德。 被告之一的四十四歲丈夫陳暹德。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八年洪水橋一對夫婦涉嫌在住所內裸體逼使三十歲女菲傭入房,三十二歲妻子口交協助四十四歲丈夫勃起強姦女菲傭。夫婦二人昨於高等法院分別否認強姦及協助強姦等四罪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妻子事前曾裸體到事主房內靠近輕聲說「Sir like you」,拉事主入房,丈夫初時未能勃起強姦不果,事成後堅持支付事主一百五十元說「Take this but don’t tell」。警誡錄影會面下丈夫解釋二人性交屬金錢交易。 

控方指,被告陳暹德和黎芷珊二人為夫妻,案發時育有一子一女,歲半兒子與被告同居主人房,兒子睡於嬰兒牀,八歲女兒與三十歲女菲傭X同住另一房間,X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於被告家庭任職。翌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日,X繼續工作沒有放假,兩名被告晚上返家後十一時許蓋被躺在牀上,一對子女進睡後,黎掀開被喚X躺到牀上,其時兩名被告全身赤裸,X拒絕後回到自己房間。黎到X房間靠近X輕聲說「Sir like you」,再次拉起X叫對方到主人房,X初時縮開手,後因黎發怒而遵從。

妻說「Sir like you」    

進房後陳將X抱上牀,X本來跪於牀中,自行下牀後再遭陳抱上牀。陳強行脫去X所有衣物,其間X掙扎並向黎求救不果,黎毫不理會。陳同時捉住X手腕阻止其離開,之後再分開X雙腿,未有使用安全套下強行插入,性交直至射精,期間X一直大聲呼救。

體內有僱主精液DNA

事後X小便時有血和精液,陳給予X一百五十元,X拒收,陳堅持道「Take this but don’t tell」。X同夜WhatsApp將事件告知朋友,打算翌日送小孩上學後逃走,終於翌日在友人陪同下報警求助。化驗結果顯示X後陰唇帶有擦傷痕迹,由前夕性交或撫摸造成,而陰道內有陳精液DNA。警方錄影會面下,陳承認曾經性交,否認強姦X,解釋事件屬金錢交易;黎則指自己洗澡後看見X裸體離開主人房,陳亦全身赤裸。

被告分別為四十四歲丈夫陳暹德和三十二歲妻子黎芷珊,陳暹德被控於或約於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元朗洪水橋洪福邨某單位,企圖強姦和強姦X;黎芷珊則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協助和教唆陳暹德強姦,以及猥褻侵犯X。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一三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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