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應對零工經濟及合約勞工問題建議

取消強積金對沖及與二○一九冠狀病毒相關的有薪病假保障,最近為不少香港僱員帶來好消息。但正如前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出,改善勞工權益的工作不應止於此。有見及此,筆者想就零工經濟及合約勞工問題提出意見。

零工經濟指人們以自僱形式為一家公司或服務要求者工作。全球不少國家已修改勞工法例,以應對零工經濟所衍生的勞工問題。例如法國規定零工員工可享有勞工保險、工作證明及工會權利。德國強制要求僱主提供工作器材,如單車及手提電話等。英國法院承認Uber司機為公司的合法僱員,受勞工法例保障。中國內地城市,如北京及成都,甚至將失業保障範圍擴至自僱人士。

香港遲遲無保障零工員工

相反,香港一直遲遲未更新相關法例保障零工員工。以教育界為例,現時不少學校以自僱合約聘用校外學科及課外活動導師,教授為期數月至一年不等的課程。但是,現時《僱傭條例》工資期不長於每三十日支付及遲付薪金補償規定並不適用於自僱人士。這類型的員工往往只能在完成整個課程後,即以數月及年計,才能獲取工資。這些法例漏洞不但削弱僱員的議價能力,亦形成不平等關係及引致不必要的糾紛。自僱人士現時需按規定為強積金供款。但當零工員工需要跟從勞工政策要求的同時,僱主也應相對負上有關及必須的責任。為此,政府應立即修改法例,以堵塞漏洞 。

合約勞工日趨常見是另一議題。以專上教育界為例,現時大部分職位以為期數月至兩年的合約聘請。其中更只有一年的合約的試用期長達六個月。為改善此情況,台灣早已立法規定一年或以下的合約不能有超過一個月的試用期,以保障勞資雙方的工作穩定性。香港現時只就試用期的通知期作出規定,並無按聘用期長短為試用期設置相應的上限。政府應就此修改法例,以避免「合約短、試用期長」的問題影響工作保障。

政府主動更新法例避免爭拗

另外,香港不少人力資源專家已指出隨着強積金對沖取消,合約勞工將會逐漸取代長工,以減少僱主在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成本。孫玉菡仍是勞工處處長時,早前在電視台受訪時回應,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一般會整體考慮僱員是否連續受聘,而非單以合約長短處理。可是,一般市民並無經濟、法律知識及時間進行訴訟。他們甚或害怕被僱主報復,日後難以在同行立足。即使僱員向勞工處求助,個案通常以數月至年計才能得以完成處理。按此說法,若果索取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是合約勞工的基本權利,確保此權益的責任不應落於僱員及法庭身上,而是由政府主動更新法例,釐清定義,明確保障,堵塞漏洞,以避免不必要的爭拗。

以上建議雖或只是改善勞工權益的一小步,但希望本屆政府能夠促進勞資關係,從而提升工作效能。

伍芷瑩

香港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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