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暴動9人罪成 量刑高於3年9個月

其中一名罪成二十七歲被告莊嘉灝。 其中一名罪成二十七歲被告莊嘉灝。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大批示威者於尖沙嘴集結,九名男女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昨在區域法院求情。法官王詩麗表示雖然辯方希望本案量刑起點參考另一案的刑期,但因同級法院的判刑並無約束力,明言會把量刑起點高於三年九個月,王官在聽取求情時亦直斥部分求情信有「反效果」,將案件延至本月十九日判刑。

王官昨開庭時已表明傾向採取高於法官游德康判處的量刑起點。辯方表示游官的判刑與此案是同一事件及案情,雖然此案被告參與及鼓勵暴動行為,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有投擲汽油彈,同類案件亦大約以三年九個月作量刑起點,律政司也沒有覆核游官判處的刑期。

王官卻重申,按照法律原則,即使是同一事件,判刑時毋須考慮其他案件的刑罰。

官斥部分求情信「反效果」

王官閱讀被告李穎淇友人的求情信後,表示內容指「我認為他當時是對社會的愛護,對香港市民安全着想,寧願身處危險的環境亦不願離開」,王官直斥這種內容對判刑有「反效果」,辯方回應指,希望法庭只採納該求情信對被告品格的評價而非對案情的理解。由於她及被告聶嘉寶在審訊前認罪,辯方希望就此獲得四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辯方續指,希望法庭考慮各被告的良好品格,二十四歲被告黃千溥更在案發前已創立社企「理想•點」以培訓年輕人技能,可見黃有社會責任及使命感。至於部分被告亦表明於在囚期間會報讀不同課程進修,冀王官能考慮多項求情因素後判刑。

辯方望考慮被告品格

九名被告依次為三十歲被告李穎淇、十七歲被告男學生、二十八歲被告廖偉明、二十七歲被告莊嘉灝、二十五歲被告聶嘉寶、二十四歲被告黃千溥、二十一歲被告羅後成、二十八歲被告潘冠雄及二十四歲被告羅漢銘,同被控於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無牌管有九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三三七、三三六——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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