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DSE试场藏炸弹 运署主任判监16月

任职运输署高级技术主任的被告杨伟忠。 任职运输署高级技术主任的被告杨伟忠。

(星岛日报报道)五十六岁运输署高级技术主任于两年前文凭试期间虚报两所中学藏有炸弹,昨于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向他人传达有炸弹的虚假消息、盗窃、管有他人身分证共三项控罪全部罪成。裁判官林子勤指被告自辩内容“超乎现实、过分巧合”,更直指被告的辩解是“全属谎话”,虚报炸弹案性质亦严重,但判刑时考虑到被告精神状况不稳定,过去一直为政府服务社会,判被告入狱十六个月。

官斥自辩内容“穿凿附会”

被告自辩时称虚报炸弹案发生前一晚因工作繁忙而回到写字楼上班,并遗留了手机,怀疑期间遭知悉手机密码的人用其手机录下涉案录音。林官直指此番说辞过分巧合,可见是被告为审讯而杜撰,可推论被告是录音的制作者或参与者。被告与其女佣的证供前后矛盾。被告称自己是意外把钱包带回家,并非有意盗窃,也不知道事主身分证在内,而钱包被女佣放在窗台上,但自己并不会查看窗台,但女佣作供时却指窗台平时用作存放被告的私人物品。

林官指,被告为强行澄清,而称平时只使用窗台靠左位置,是“穿凿附会,讲法编造”,被告必然知道钱包存在,钱包不会无缘无故“飞”过去被告家中,但钱包如何落入被告手中并不重要,重点是被告期间两年仍未归还钱包,可见被告是不诚实拿占。林官强调,虽然控方没有直接证据显示被告有偷窃行为及参与虚报案,惟被告并无合理辩解,因而就证据与案情能对被告犯案构成唯一合理推论,遂判处被告罪成。

辩方求情指被告案发时压力大,母亲亦在他生日当天去世,导致被告精神状况不稳定,加上案件并无影响当时的文凭试考生,因此希望林官考虑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但林官当场表示监禁式的刑罚才合适,而管有他人身分证一罪需依据量刑指引判刑,虚报炸弹案中亦可见被告是有预谋犯案,但考虑到被告之前一直为政府办事、服务社会,又面临思觉失调的困扰而减刑四个月,最终三项控罪共判囚十六个月。案件编号:观塘刑事二二九○——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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