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補習男師泳池更衣室偷拍男子裸照罪成 還柙月中判刑

有同類定罪記錄的43歲前中學男教師去年7月在觀塘游泳池更衣室內偷拍一名男子裸照,他否認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受審,案件今在觀塘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認為事主作供清晰、合情合理,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又明言不同意事件屬誤會,被告是嘗試在公共場合拍攝他人裸照,遂裁定他罪名成立。被告須即時還柙至本月19日判刑,期間法庭會為他索取精神、心理及背景報告。

被告黃志偉現為補習老師,被控於2021年7月26日,在觀塘游泳池拍攝男子X的裸體相片。裁判官引述控方案情指,X當日偕同兩名兒子游泳,事後到淋浴間沖身,但因要看顧大兒子而無拉上浴簾。X看到被告不時望向他,且不是逗留在一般更衣地方。之後X到長凳抹身,發現向其走近的被告右邊褲袋有一部電話,並亮出3個鏡頭。X見狀上前質問被告是否在偷拍自己,對方支吾以對,又拒絕刪除照片了事,稱:「就算你放過我,康文署啲人都唔會放過我。」

辯方在審訊時質疑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錄取警誡供詞,和受警員威嚇交出手機密碼解鎖。裁判官就此特別事項裁決指,部分警員的證供有迴避,例如被告一開始已表現不合作,理應不再相信他繼續對話,故不會全盤他們的證供接納,至於被告的自辯亦不合邏輯、自相矛盾。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就被告偷拍的行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透露,被告有一次同類定罪記錄,裁判官決定保留求情,先行索取報告再作判刑。翻查早前報道,被告曾涉於2016年至翌年多次在健身室及游泳池偷拍其他男子而被控28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被告在區院受審後被裁定全部罪名均不成立,僅承認的一項阻差辦公罪罪成。當時的辯方透露他案發後已失去教席,轉任補習老師。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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