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更新8条涉及商船及本地船只规例 以先订立后审议方式处理
政府今日(30日)发公告,建议透过修订《商船(安全)条例》、《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和《商船(本地船只)条例》下8条规例,把国际海事组织的三条公约,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的最新要求纳入本地法例。
建议修订包括禁止船舶在北极水域使用或载运重油作为燃油、豁免无人非自航驳船的检验和发证要求、控制在船舶防污底系统中使用环丁腈作除生物剂、有关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新要求,以及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定期修订。
政府表示,已就立法建议咨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以及海事处的香港船队运作咨询委员会、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和高速船咨询委员会,委员均支持建议。立法建议在今日刊宪后,会于7月6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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