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闭兼职送货员涉煽动罪拟认罪 辩方提争议押8月裁决

23岁患有自闭症的兼职送货员,涉嫌在去年9月至12月于“连登讨论区”发布贴文,号召网民上街作“香港独立革命前哨战:平安夜革命”,被控1项煽惑参与非法集结及3项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案件今于区域法院提讯,辩方表示,被告拟承认所有控罪,但争议裁判法院及区域法院均无权审理被告面对的3项煽动意图罪,应交付至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国安法》法官郭伟健听毕双方陈词后,押后至8月1日宣布决定,期间被告继续还柙。

辩方大律师关文渭早前已在裁判法院反对将3项煽动意图罪转介至区院,但当时由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拒绝。关大状今于区院陈词指,据《裁判官条例》第88条,任何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刑事罪行条例》第I及II部的“可公诉罪行”,均可应控方要求移交至区院审理,但并不涵盖附表2第III部的罪行。煽动罪是“可公诉罪行”,并属附表2第III部,故裁判法院无权审理或移交至区院,应交付至高院原讼庭。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回应称,煽动罪并非“可公诉罪行”,因其条文并无载有“循公诉程序”的字眼,应属“简易程序罪行”,并可在裁判法院审理。倘若被告同时被控其他“可公诉罪行”,包括本案的煽惑他人非法集结罪,则可一并转介至区院审理。

23岁兼职送货员陈泰森被控于2021年12月13日,在香港煽惑他人参与凭借普通法及公安条例第18条属非法集结的集结;及分别于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间在“连登讨论区”、于或约于2021年9月4日及于9月21日至22日期间在Telegram频道“LIBERKONG 公海”发表陈述,具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引起他人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激起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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