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代失智母控胞妹霸佔物業勝訴 官令女被告賣樓分一半收益兼付訟費

一對母女聯名持有珀麗灣一單位,女兒霸佔單位,向於內地營商的兄長隱瞞母親曾兩度受虐送院,被界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兄長有見母親無法自理,建議出售物業分出一半賣價來支付照顧費用不果,2018年興訟要求強制出售單位。法官張天任今午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判兄長勝訴,下令9月底前單位須以不低於656萬港元出售,逾期後可下調至不低於638萬,明年3月31日前須簽訂臨時買賣合約,2個月內完成交易,將母親一方應得一半金額存入法庭,女兒兼付訟費。 

原告錢玲華由案發時52歲兒子沈磊代行,被告為49歲女兒沈州。入稟狀指,一家四口自內地移民來港後,父母2002年購入涉案珀麗灣單位養老,為向銀行申請按揭,單位由母女聯名持有,但訂金、首期以及按揭供款均由父母負責,兄長一直在深圳工作,經營小生意,亦有協助供樓,父親及後離世。母親於2015年疑遭虐待而兩度送院,其後監護委員會界定母親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下令社會福利署署長為母親監護人,安排入住老人院,兄長指胞妹一直向他隱瞞上述事宜,直至2016年初返港探望母親始揭發事件,其後將母親接到深圳。兄長有見母親無法自理,提議將單位出售,將售價一半用以為母親聘請私家看護或安排入住老人院,但胞妹不予理會,遂入稟要求法庭頒令強制賣樓。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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