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人人|绝非架牀屋 律政司设副司长有理

近月,全城关注政府架构重组方案的拟定。候任行政长官李家超采纳了现届政府提出的“三司十五局”政府架构重组方案,另提出增设政务司副司长、财政司副司长和律政司副司长职位。其中增设政务司和财政司副司长的争议不大,比较有争议的是律政司副司长的职位,有人不解律政司司长辖下只有律政司,何以要增设副司长?亦有人忧虑副司长的定位、职权不清晰。

增设“副司长”其实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一二年梁振英做特首的时候,就曾向立法会提交草案,欲在政务司、财政司之下,各设一位副司长,奈何最后被“拉布”阻挠,无疾而终。时至今日,候任特首李家超重提增设“副司长”职位,较为人意外的是连律政司都要加“副司长”,有人觉得这是不必要之举,但我认为增设律政司副司长有其作用和需要。

“律政”对于一个政府而言,涉及日常和管治两个层面,日常层面是要确保法律如民商事法、刑事法等在社会生活中有效实施;而管治层面则需要确保有效管治,以维护宪政、维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及在变幻形势中,掌握国家和国际法律发展方向,做好法律事务的内交和外交。

在港英时代,香港就一直有“三司”,而当时的律政司称作“Attorney General”,同时负责殖民地法律的“日常层面”和“管治层面”的工作,而在律政司旗下还有一个“法律政策科”主管,称为“Solicitor General”,按传统是律政署的第二号人物,其职能就类似是副司长。回归后,“律政司”的体制维持不变,梁爱诗出任“律政司司长”,第二号人物则为“法律政策专员”冯华健及其后的区义国(Robert Allcock)。○三年“廿三条立法”,当时梁爱诗和区义国均如以往的Attorney General和Solicitor General在立法会和社会上高调为政府护航,做好法律“管治层面”上的工作。

去到后来曾荫权时期,“律政司司长”改由黄仁龙出任,当时他定位“律政司司长”职能只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不需要涉及太多政治上的工作,可谓是完全弃守了上文提到的“管治层面”工作,我是看不到他有大力去做法律事务上的内交和外交,而律政架构中的第二把交椅“法律政策专员”也渐在立法会和社会上不见踪影。

要求做好《宪法》《基本法》推广

若按照以往黄仁龙对于“律政司司长”的定位,只是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律政司司长”蜕变为“律政署署长”,那么的确没有必要多加一名“律政司副司长”去做律政的“日常层面”工作。然而,考虑到法律的“管治层面”工作实为社会不可或缺的,香港在“一国两制”大环境和中美角力的复杂国际形势下,候任特首李家超就要求律政司在下届政府中要做好《宪法》及《基本法》推广、国际法律合作安排,以及代表香港宣扬我们优良的司法制度。为此,增设副司长,就可更好地与律政司司长分工合作,统筹和发挥好律政司的职能,我是表示支持。

再者,增设律政司副司长职位,就好比是将整个律政架构还原基本步,律政司司长就如以前港英时期的“Attorney General”,而副司长则是犹如以前的“Solicitor General”,冀更好地兼顾律政上的“日常层面”和“管治层面”工作!尤其是今时今日全世界也来攻击我们的司法,我们更加有需要增设律政司副司长的职位,对外对内应对瞬息万变的挑战,同时希望能更好地利用大湾区优势,凭着我们稳健的法治基础、行之有效的普通法制度,在法律仲裁方面大展拳脚。

张宇人

议员,GBS,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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