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人人|絕非架牀屋 律政司設副司長有理

近月,全城關注政府架構重組方案的擬定。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採納了現屆政府提出的「三司十五局」政府架構重組方案,另提出增設政務司副司長、財政司副司長和律政司副司長職位。其中增設政務司和財政司副司長的爭議不大,比較有爭議的是律政司副司長的職位,有人不解律政司司長轄下只有律政司,何以要增設副司長?亦有人憂慮副司長的定位、職權不清晰。

增設「副司長」其實不是甚麼新鮮事,早在一二年梁振英做特首的時候,就曾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欲在政務司、財政司之下,各設一位副司長,奈何最後被「拉布」阻撓,無疾而終。時至今日,候任特首李家超重提增設「副司長」職位,較為人意外的是連律政司都要加「副司長」,有人覺得這是不必要之舉,但我認為增設律政司副司長有其作用和需要。

「律政」對於一個政府而言,涉及日常和管治兩個層面,日常層面是要確保法律如民商事法、刑事法等在社會生活中有效實施;而管治層面則需要確保有效管治,以維護憲政、維護公民權利、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及在變幻形勢中,掌握國家和國際法律發展方向,做好法律事務的內交和外交。

在港英時代,香港就一直有「三司」,而當時的律政司稱作「Attorney General」,同時負責殖民地法律的「日常層面」和「管治層面」的工作,而在律政司旗下還有一個「法律政策科」主管,稱為「Solicitor General」,按傳統是律政署的第二號人物,其職能就類似是副司長。回歸後,「律政司」的體制維持不變,梁愛詩出任「律政司司長」,第二號人物則為「法律政策專員」馮華健及其後的區義國(Robert Allcock)。○三年「廿三條立法」,當時梁愛詩和區義國均如以往的Attorney General和Solicitor General在立法會和社會上高調為政府護航,做好法律「管治層面」上的工作。

去到後來曾蔭權時期,「律政司司長」改由黃仁龍出任,當時他定位「律政司司長」職能只是政府的法律顧問,不需要涉及太多政治上的工作,可謂是完全棄守了上文提到的「管治層面」工作,我是看不到他有大力去做法律事務上的內交和外交,而律政架構中的第二把交椅「法律政策專員」也漸在立法會和社會上不見蹤影。

要求做好《憲法》《基本法》推廣

若按照以往黃仁龍對於「律政司司長」的定位,只是擔當政府的法律顧問,「律政司司長」蛻變為「律政署署長」,那麼的確沒有必要多加一名「律政司副司長」去做律政的「日常層面」工作。然而,考慮到法律的「管治層面」工作實為社會不可或缺的,香港在「一國兩制」大環境和中美角力的複雜國際形勢下,候任特首李家超就要求律政司在下屆政府中要做好《憲法》及《基本法》推廣、國際法律合作安排,以及代表香港宣揚我們優良的司法制度。為此,增設副司長,就可更好地與律政司司長分工合作,統籌和發揮好律政司的職能,我是表示支持。

再者,增設律政司副司長職位,就好比是將整個律政架構還原基本步,律政司司長就如以前港英時期的「Attorney General」,而副司長則是猶如以前的「Solicitor General」,冀更好地兼顧律政上的「日常層面」和「管治層面」工作!尤其是今時今日全世界也來攻擊我們的司法,我們更加有需要增設律政司副司長的職位,對外對內應對瞬息萬變的挑戰,同時希望能更好地利用大灣區優勢,憑着我們穩健的法治基礎、行之有效的普通法制度,在法律仲裁方面大展拳腳。

張宇人

議員,GBS,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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