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涉欺詐案|辯方稱黃偉強屬「大打雜」 周達權指營運決策由董事會定奪

自1998年起涉嫌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指定印刷用途,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2項欺詐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續審,辯方盤問時解釋黃偉強工作下至雜務維修、送年花、大掃除,直言是「大打雜」,年報上從未被列入高級管理人員團隊,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亦同意公司營運決策全由董事會定奪。案件明續。

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黃偉強盤問,問到周達權身為壹傳媒公司執行董事,有否跟從上市規則要求,包括誠實、善意,以公司整體利益行事,周沉思半晌,回答指「我覺得我有盡所有能力去做」,如有不當事情「盡可能會講出我意見」。黃佩琪進一步問到其是否不會明知而做出欺詐行為,周再度低頭沉思,其後回答「喺我認知範圍內係正確」,並同意不會指示或縱容下屬干犯欺詐。

黃佩琪轉而談到周達權和黃偉強合作關係,周達權解釋黃偉強雖然隸屬於財務總裁丁家裕,惟丁要求周協助處理行政部工作,故日常業務上黃偉強重大事項需向周匯報,平常黃偉強可獨立完成工作,而其表現評核表亦由周達權簽發。黃佩琪續指黃偉強工作下至雜務維修、送年花、大掃除,工作非常繁瑣,可算是「大打雜」,年報上從未被列入高級管理人員團隊,沒有參與公司營運決策,周達權解釋營運決策全由董事會定奪。

黃佩琪續指黃偉強為人缺乏自信,周達權提到據其所知黃偉強沒有專業資格,學歷不高,同意如有法律事務例如涉及子公司時,會先諮詢自己或法律部門,不會自作主張對外回覆。

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獲准從案件分拆,押後至7月21日下午提訊。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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