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选举种票案 6人加刑最高至23月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认为原审法官判刑原则犯错及减刑过多。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认为原审法官判刑原则犯错及减刑过多。 

(星岛日报报道)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五名时任理事会成员提供七百至一千元,诱使九名亲友登记成为资讯科技界选民,于二○一六年立法会选举中种票,其中六名认罪被告去年承认串谋在选举中收授利益或欺诈罪,被判囚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律政司认为刑期过轻,昨于高等法院申请复核刑期获批,上诉庭法官彭伟昌认为原审法官判刑原则犯错及减刑过多,昨改判众人监禁十至二十三个月,分别加刑六个多月至十二个月,已刑满出狱的五人均须即时入狱重新服刑,上诉庭另择日公布裁决理由。

5人原刑满 须重新服刑

律政司昨陈词指原审法官劳洁仪低估了本案严重性,判刑明显过轻,解释案中涉及一个大型选举骗局,成员互相高度协调,颇为严重。由的总会务总监李为民策划开始,仅不足四星期便赶于截止限期前干犯本案,招揽成员做电机暨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香港电脑分会或香港电路及系统兼电讯分会正式成员,其后再填表申请,所需工夫步骤甚多,而本案可引发潜在补选。

法官彭伟昌明言串谋提供利益及欺诈罪原审量刑相当低,而且扣减幅度相当大,法律原则上亦有可斟酌之处,被告正面良好品格只能占轻微比重。法官潘敏琦直指本案策划性比案例强得多,由测试IEEE系统、广泛招募参与者、督促投票及支付款项,完成投票方可获款,意向非常清晰。法官彭宝琴亦指整个选举制度会因此受到破坏,以假结婚判囚二十四个月案例相比,本案刑期显得过轻。

上诉庭最终批准律政司复核申请,指原审法官就三项控罪量刑基准明显不足,除认罪扣减外,其他减刑要不是原则犯错,则是额度过大,而且刑期完全同期执行亦属原则犯错,故三项控罪刑期均不足够,必须纠正。上诉庭有见本案为复核案件,所有刑期一律扣减四个月,五十二岁李为民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及串谋欺诈罪分别改判十二及二十个月,其中三个月分期执行,共囚二十三个月;三十三岁的总副秘书长杨耀鸿及五十一岁的总文员潘秀芳串谋诈骗罪分别改判囚二十和十五个月;四十五岁的总干事雷亚福提供利益罪改判十个月,接受利益罪维持两个月,其中一个月分期执行,共囚十一个月;雷亚福胞妹雷伟芳及儿子雷敬贤提供利益罪则改判监各十个月。

案件编号:复核申请二○——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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