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舉種票案 6人加刑最高至23月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原審法官判刑原則犯錯及減刑過多。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原審法官判刑原則犯錯及減刑過多。 

(星島日報報道)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五名時任理事會成員提供七百至一千元,誘使九名親友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於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中種票,其中六名認罪被告去年承認串謀在選舉中收授利益或欺詐罪,被判囚三個月至一年不等。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昨於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刑期獲批,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原審法官判刑原則犯錯及減刑過多,昨改判眾人監禁十至二十三個月,分別加刑六個多月至十二個月,已刑滿出獄的五人均須即時入獄重新服刑,上訴庭另擇日公布裁決理由。

5人原刑滿 須重新服刑

律政司昨陳詞指原審法官勞潔儀低估了本案嚴重性,判刑明顯過輕,解釋案中涉及一個大型選舉騙局,成員互相高度協調,頗為嚴重。由的總會務總監李為民策劃開始,僅不足四星期便趕於截止限期前干犯本案,招攬成員做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IEEE)香港電腦分會或香港電路及系統兼電訊分會正式成員,其後再填表申請,所需工夫步驟甚多,而本案可引發潛在補選。

法官彭偉昌明言串謀提供利益及欺詐罪原審量刑相當低,而且扣減幅度相當大,法律原則上亦有可斟酌之處,被告正面良好品格只能佔輕微比重。法官潘敏琦直指本案策劃性比案例強得多,由測試IEEE系統、廣泛招募參與者、督促投票及支付款項,完成投票方可獲款,意向非常清晰。法官彭寶琴亦指整個選舉制度會因此受到破壞,以假結婚判囚二十四個月案例相比,本案刑期顯得過輕。

上訴庭最終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指原審法官就三項控罪量刑基準明顯不足,除認罪扣減外,其他減刑要不是原則犯錯,則是額度過大,而且刑期完全同期執行亦屬原則犯錯,故三項控罪刑期均不足夠,必須糾正。上訴庭有見本案為覆核案件,所有刑期一律扣減四個月,五十二歲李為民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及串謀欺詐罪分別改判十二及二十個月,其中三個月分期執行,共囚二十三個月;三十三歲的總副秘書長楊耀鴻及五十一歲的總文員潘秀芳串謀詐騙罪分別改判囚二十和十五個月;四十五歲的總幹事雷亞福提供利益罪改判十個月,接受利益罪維持兩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囚十一個月;雷亞福胞妹雷偉芳及兒子雷敬賢提供利益罪則改判監各十個月。

案件編號:覆核申請二○——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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