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養老屋」被賣 指兩子「一毫都無出」

原告為七十三歲的吳國樑。 原告為七十三歲的吳國樑。

(星島日報報道)七旬老翁○九年以約四百萬港元購入將軍澳維景灣畔「養老屋」,但因與妻子年過六十不合資格獲得三十年分期按揭,遂決定由兩名兒子任名義上業主。惟兩兒被指在母親過身後,擅自賣樓套現逾千萬元,老翁在一八年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取回物業業權。案件昨日開審,老翁作供稱,以往所有物業單位均由他支付首期,兩兒子「一毫子都無出」,反問該單位「點會屬於佢哋?」

原告為現年約七十三歲的吳國樑,被告則依次為三十八歲長子吳宇軒及三十六歲吳宇光。入稟狀指,原告在○九年以四百萬元購入涉案維景灣畔三房單位,用作自住及日後養老,並全數支付首期。惟原告與妻子當時已六十一歲,均不合資格做三十年的分期按揭,決定借用兩子名義作為業主。當時與兩子口頭協議,表明該單位非屬他們。但至一八年,兩子在未經原告同意下以一千一百一十五萬元出售物業,並更換單位的門鎖,令原告不能進入。

沒有律師代表的原告供稱,曾於九六年出售又一居某單位後取得八十萬元現款,但亡妻吳玉屏把該筆收益用作炒股票及期指後卻輸光。他在逼不得已下才出售公司車輛套現十八萬元補倉。他承認於九九年因挪用公款被判囚三十個月,但他否認沉迷賭博,自言出身草根家庭,直指幼子編造謊言,「我打工仔嚟,何來有錢賭波賭馬。」

原告稱,婚後與妻子財政上「無分彼此」,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黃添偉質疑,如果原告真的擁有維景灣畔單位業權,其妻不會分居協議書及遺書中對該單位隻字不提,甚至把另外一個將軍澳建明邨居屋單位的業權分給兩子而非原告。原告表示不同意,因他可以住到離世,並稱與妻子「互相信任,唔覺得(協議書或遺書)係劃清界。」

被指有破產令無權持物業

黃大律師指出,原告於○六年宣告破產,直至一○年才獲解除破產令,原告在○九年購買維景灣畔單位時,仍有破產令在身,根本無權持有任何物業或資產。原告對此沒有正面回應,僅稱自己○八年尾開始揸的士維生,每天都會把微薄收入用紙記下,再交給妻子處理,不過該些紀錄被幼子偷去無法呈堂。他不清楚妻子有否在扣除基本使費後,將多餘金額上繳破產管理署。

黃大律師續指,原告一○年十月曾在涉案單位,打算向兩子借錢但不果,因而意圖用菜刀施襲,認罪後被判守行為十八個月。原告強調自己才是被毆一方,但妻子不想兩兒留有案底,唯有認罪,反駁對方「全部謊言」。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一六一五——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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