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父控兩子擅賣樓入稟追業權 辯方稱分居協議書列明業權歸兩子

七旬老翁稱在2009年以480萬元購入將軍澳維景灣畔「養老屋」,但因與妻子年邁無法獲得30年按揭,遂決定由兩名兒子任名義上業主。惟兩名當「掛名業主」的兒子被指在母親過身後,擅自以1115萬元將「養老屋」出售,更撤換門鎖禁父親入屋。老翁2018年入稟法院,要求索回該物業業權。 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老翁在庭上作供稱,以往所有購入的住宅單位均由他支付首期,否認沈迷賭博或炒股,反指亡妻曾炒期指輸掉80萬港元。被問到亡妻為何從無在分居協議書提到涉案單位,老翁則稱「大家互相信任,我唔覺得係劃清界線。」

原告吳國樑沒有律師代表,作供稱於2009年6月與亡妻買入維景灣畔的單位,直至2018年中發現兩子暗中出售單位期間,一直住在將軍澳海天晉單位。他表示不知道亡妻於1999年宣告破產,對於她死前立下遺囑把財產平分予兩子也不知情。他承認曾到澳門典當手錶,但強調每次去澳門均與亡妻吳玉屏同行,否認有賭錢習慣。

被告代表大律師黃添偉透露,原告於1995年購入九龍塘又一居某單位,翌年賣出單位獲80萬元現款,他其後出售公司車輛套現18萬元以作期指補倉,1999年因挪用公款被判囚30個月。原告解釋,又一居單位售出後的80萬元被亡妻用作炒股及期指,但妻子輸掉大部分錢,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以公司財產補倉,否認自己沈迷賭博或炒股,連股票戶口都沒有,直指幼子吳宇光編造謊言,「我打工仔嚟,何來有錢賭?」

黃大狀續指,原告與妻子2010年簽署分居協議書,列明原告可以住在其居屋單位,但業權歸於兩子,質疑其實原告並非與妻子在財政上「無分彼此」。原告稱不同意,因協議書寫明他可以在居屋單位安享晚年,又謂「當時佢(妻子)要求係咁」。法官歐陽桂如關注為何原告妻子在協議書沒有提及維景灣畔,也不願承認其居屋業權,原告回應指「大家互相信任,我唔覺得係劃清界線。」

原告為吳國樑,被告則為兩名兒子吳宇軒及吳宇光。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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