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暴动罪成 七男女监38至40月

邓锦乐求情称盼望服刑后浴火重生。 邓锦乐求情称盼望服刑后浴火重生。

(星岛日报报道)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理大冲突期间,大批示威者在油尖旺一带声援,占领街道与警对峙,八男一女于佐敦拔萃女书院外被捕,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所有罪名成立。法官林伟权昨指,一九年修例风波引发一连串暴力示威,许多参与其中的均是年轻人,而本案众被告亦然,他们入世未深,怀着改变社会的理念,却用错方式表达。法庭判刑时必须考虑阻吓性,但刑罚也不应过重,因他们将来仍须重投社会,判两名二十岁男生入教导所,其余七名被告分别判监三十八及四十个月。

法官判刑时指,九名被告案发时年龄介乎十八至二十七岁,纵使当中部分人已投身社会,但依然入世未深,心怀改变社会的理念,却用了错误的方式表达。他们不晓得就算没有参与实质暴力行为,蓄意到场支持及支援其他人已属犯罪,而且罪责非轻。

邓锦乐指香港是福地

法官续指,当日参与者明显有备而来,但暴动并非有预谋或精密部署,规模不算大,性质亦非最严重,事件中没有警员受伤,或招致严重财物损毁。法庭需考虑阻吓性之余,刑罚也不能过重,免得对将来要重投社会的被告造成压毁性效果。综合上述因素,法官以四十二个月为量刑起点,众被告无案底,在审讯时同意大部分案情,获扣减四个月刑期至三十八个月。

现年同为二十岁男大专生的陈国威及陈霆堃报告内容正面,准判入教导所。二十五岁银行职员曾倩仪被捕时手持燃烧弹,加监至四十个月;分别为二十四岁设计师梁嘉星及二十七岁兼职侍应詹隆享另因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亦加刑至四十个月。余下四名被告二十九岁饮食从业员陈子谦、二十七岁机电工程师江镜棠、二十二岁中大毕业生黄适哲及二十四岁无业男邓锦乐则入狱三十八个月。

法官听取辩方求情时,特别提到邓锦乐自撰的求情信颇有深度,“留意到佢系相当有深度嘅人”,建议读出内容。邓于信中指,在英国留学期间的阅历令他肯定香港是一片福地,又引述法国卡缪名言,“或许每个世代内心怀抱改造世界,我的世代知道在这个世代是无法做到,而他的任务或许更大,在于阻止这个世界的崩解。”如今经历人生巨变、身陷囹圄,但邓自言本案以后人生愈趋正面,盼望在服刑后以浴火重生的姿态与大家相见。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二三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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