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言論也要基於事實

有大溫律師表示,由於在2016年省級法庭的小額錢債官司中,法官已判陳宣霖及Amara Wedding並未有違反合約,但被告卻在網上發表失實言論,加上她使用的字眼很有攻擊性如「欺詐」、「偷龍轉鳳」、「欺騙顧客」等,所以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判她的誹謗屬於惡意,更要作出懲罰性賠償。
大溫商業律師謝國星(圖)表示,誹謗有分文字誹謗(libel)以及聲音誹謗(slander)兩種,在社交媒體或報紙上發布的誹謗,就屬於前者。他指誹謗是否成立有三個條件:一是所說是否事實,二是否有散布;三是否做成損害,包括實質上及名譽上。
謝國星稱,誹謗案的被告需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所寫或所說的是事實,他也可以「公正評論」(fair comment)作為辯護,不過,「公正評論」也要基於事實。他又指,法官也會看發布評論者的職業,譬如是專欄作家或博客,因為這些人的職業就是要作出評論。
謝國星表示,今次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判被告的誹謗屬於惡意,除了是她所用的字眼很有攻擊性外,更是因為在2016年發布時,省級法院正就這項糾紛作出裁決,但被告完全沒有理會,堅持自己的錯誤,透過各種途徑以中英攻擊婚紗店的信譽及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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